2010年1月14日 星期四

不當罰單的申訴經驗


去年底我有寫過一篇警察隨意輕率開單的文章,從那天起我就把機車停離開那個該警員連續幾天開單的區域,以為萬無一失,沒想到過幾天我也發現我被開單了。
真是莫名其妙,要開單告訴大家這裡不能停車就一次整個路段開,哪有哪種一天開這個區域,隔天開單區域就擴大,第三天又更大這種事。讓我不得不懷疑這是一種陷阱。(免得一天開完車都跑光第二天就沒單開了??)






面對這種不公不義的事情,除了很生氣之外,我決定我要展開人生第一次的申訴,不屬於政府單位應該拿走的錢我一毛都不會給。因此便開始上網看大家都是怎麼處理交通罰單申訴這種事,然後開始拍照蒐集證據。
後來發現雖然我常在嫌台北這個城市,不過身為台北市民還真的是很方便,其他縣市的居民可能要用郵寄申訴函或是直接到監理處填寫相關資料,但是台北市民可以申請這個台北市民e點通的帳號後,直接線上辦理即可。(其他縣市民應該也是可以申請,只是他們還是會把公文轉交回原本該到案處所的縣市而已)

在證據及照片蒐集足夠後便開始撰寫申訴書,通常我看網路上很多人都只寫幾行,不過為了避免讓政府機關找到可以反駁的空隙,我特別仔細想過一些他們可能駁回的原因在加以補強,結果就寫了兩頁圖文並茂的申訴書。(寫企劃案都沒這麼認真


首先先陳述事發經過




接著指出關鍵證據的標誌牌,顯示出真正不能停車的地方。而且為了怕被反駁說該路牌設置已久是你自己沒看到,還特地去照出該路牌設置的時間。





接著就是舉出證明我的機車當時是停在"非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然後請相關單位去查一下有沒有這個公文。





最後去蒐集了幾張之前一樣在同個路段一樣疑似被不合理開單的單子,來表示有可能是該名開單員警為了搶業績賺獎金管他三七二十一先開再說不知道正確禁停機車之地段時間,作為強力的佐證。

由於我不知道要將申訴書上傳到哪個單位處理,所以我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及松山分局兩個相關單位都給他上傳一份,之後在網路上都還可以看到這個申訴案件的處理進度,算是不錯的。而且在申訴結果出來前不用去繳罰單。
過了一個出乎意料短的時間(大概10天左右),收到了申訴最終結果的書函,申訴過了,不用繳那600塊。(原本打算若申訴不過我就打算法院見的。)

雖然事情算是順利結束,與我一樣有被開單的朋友同事也都獲得撤銷罰款的通知,不過仔細看看文中他們所回覆的理由,其中一段寫到『......執勤員警於98年12月09日即舉發似有爭議,本分局同意從寬認定撤銷舉發.......』,這文句翻成白話大概是說:『我們在這個路段收保護費本來就沒有問題,千錯萬錯我沒錯,該員警在公告後兩天就開單太沒有人情味,既然你都寫這麼多字又去拍這麼多照片,看在你這麼辛苦耗費時間精神跑流程申訴累的要死的份上,我就大發慈悲這次錢就免上繳啦!快快謝恩退堂!』

似有爭議咧!!!!???

本來就沒有禁止停車的地方你給大家開這麼多罰單,然後說『似有爭議』?
我倒覺得有爭議的地方在於相關單位怎麼會一直放任這種不嚴謹開單的方式而不做處理?如果被開單的人不像我一樣花時間精神去找證據、拍照、寫申訴書、跑流程........,而是當做花錢消災般的乖乖繳罰單了事,那黑社會政府豈不是賺太兇了?
不過也有可能是公文格式套用而已.....(攤手)


所以.............


但是如果真的是違規的罰單就乖乖的去繳吧,別浪費資源給真正需要申訴的人啊!

23 則留言:

  1. 極簡生活,讓自己更輕鬆!2010年1月15日 上午8:21

    你真的說的太好了,我以前也遇過類似的事件,第一次我就乖乖的繳款,還繳了2000元,後來又來了一次也要我繳錢,我就火大了...所以那時我也是寫申訴單然後郵寄,因為我的戶頭還是在南部,接著...也是收到跟你一樣差不多話語的公文....真是的...套文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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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單位很多便宜行事的東西通常會搞得民眾很麻煩,最後還用那種一體適用的公文來回應大家,看到真的很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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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文是套用的啦!我也常負責回覆陳情申訴的案子
    承辦人不會有「看你辛苦可憐賞你的」心態,別多心!
    話說台北有一個「德政」就是停管處的管理人員「外包」
    那些外包阿桑或是年輕人每個都拿台相機「拍照舉發」
    然後還可以與政府拆帳,話說警察有被監督不能亂開單的壓力
    但這些阿桑與小鬼們可是為了搶錢不遺餘力啊!(開得愈多獎金愈多!)= ="
    這些外包人力有受過該有的法律常識教育訓練嗎?由這些人舉發是合情合法嗎?
    還是說這些人看到黑影就開槍,總之能A一個算一個?相較之下,比起警察還要過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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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不了解我文中所要表達的梗,這方面我不做解釋。
      至於要不是政府有這種與民爭利賺錢的心態跟規定,什麼事都謹慎而行,,就不會有這種所謂外包來拆帳的人出現,風行草偃,所以源頭的政府跟警察才是最值得檢討的。
      看到黑影就開槍,要打的中目標也是政府決定要不要中的。有沒有經過訓練也是政府要過濾或教育的。任由這種人橫行政府無法推卸責任。
      而公文我是可以理解,因為公務員"很忙",沒什麼時間根據個案去一個一個做回復,但是每個案子狀況不一樣,既然你拿我納稅錢辦事又要罰我錢,我來申訴你不能好好回答嗎?
      這樣會造成民眾誤會也是正常,因為被罰錢的是我不是寫公文的,不爽的是我不是寫公文的,花時間精力申訴是我不是寫公文的。
      民眾有權利得要他想知道得答案,不是蒙混一下就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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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好歹都是錢,被陷害的話要申訴,而且也要申請國賠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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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我有空有時間的話搞不好可以來申請國陪一下......
      不過依照公務員心態及效率........應該會搞的自己又麻煩又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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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理還是站得住腳的...600元也可以吃上好幾頓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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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啊,所以才不甘心隨便就被徵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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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其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是將「人行道」、「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分別」列為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法條中之「汽車」是包含機車的),所以除了主管機關有在人行道上面劃設機車停車格表示可以停車者外,不論人行道上是否設有禁止臨時停車之標誌或標線,原則上都是禁止停車的,警察依法確實是可以開單舉發的。警察機關會同意撤單,可能是擔心先前所發的「加強取締」勸導單引起誤會,不一定代表是被開單者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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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這樣嗎?能否舉出例子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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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少年j哇啦啦☆╯2010年1月21日 晚上11:42

    不管怎麼說,人民總有申訴的權益吧,而且公文也寫的不清不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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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太了解大貓是要什麼樣子的例子來證明,因為之前講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已經明白規定:「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而且顧名思義,人行道是供行人走路用的,不是讓機車、汽車停車用的,所以除了人行道較寬而經主管機關劃設機車停車格者外,原則上人行道本來就不能停機車的。雖然主管機關在這段人行道上所設置的標誌箭頭只畫一邊,可能會引起誤解,但就像紅線不能臨時停車一樣,有時候在重要路段會特別設立標誌告知駕駛這邊不能臨時停車,否則會加強拖吊,但不代表沒有這個標誌的紅線路段就可以臨時停車,就不會被拖吊,這是要加以澄清的。

    另外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但不代表你提起訴訟就一定要判你贏。所以人民當然有申訴的權利,但不代表就一定有權益遭到政府機關違法或不當的侵害。
    在這個案子中警察開單應該不違法,只是是否有些「不當」,確實有討論的空間,所以申訴時才會被分局從寬認定加以撤銷。但因為考駕照時要筆試,考照人至少應該要唸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應該要知道人行道不能停車(也不能騎車啦,但是很多機車騎士包含我有時都會騎上人行道停車,如果真的被開單了也只好認了),所以如果分局自認是合法開單而不撤銷的話,到了法院也不見得每個案子都會有利被開單的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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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既然不行何不乾脆就規定不行,弄個"顧名思義"的灰色地帶要罰也可以不罰也可以這樣豈不是等於設個陷阱?
      至於你提到的一堆交通法規跟訴訟或申訴不一定贏這種大家都知道,也不是存心跟政府過不去,守法當然是必要的。
      不過我重點不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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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給你拍拍手~舉證歷歷
    也很難不讓你通過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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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次真的是氣到了,不然之前我也都是乖乖繳罰單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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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沒錯!不該繳的錢,一毛也別給黑社會
    搶錢搶瘋了啊!多點警力去做正事
    交通警察的正事是讓交通更順暢,不是專找些芝麻綠豆大的事開單
    他喵的,想到昨天被開的單就不爽,明明只是個小巷子,應要開紅燈左轉
    $1800耶!去搶比較快啦! e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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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看到那種路邊並排停車,警察只顧著偷拍被逼到快車道的機車卻對那些違停的車輛視而不見,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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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請問版主
    我既不會騎摩托車,也沒有駕照,多年前台北市監理所來函說我積欠燃料稅,我去電表明一番,對方說我可以拿大牌去核銷環保回餽金,1500元。
    我當時真的三條線,我又沒車子,那裡去生出來大牌給他們。
    經過兩三年,監理所這個單位,那個單位轉了數十次,因為我沒有買個摩托車,也沒有駕照,我真的不知如何舉證他們才會相信。
    上個月我接到執行署,要我去繳燃料稅,不然要依據民法1148-2/1153-2執法。
    我真的不知如何處理,才可以終結這些米蟲的行為,請版主提供你的解方。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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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訴是最好的方法,不過要找對單位就是了,不然公家機關一定會推來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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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缴交< a href="www.flushingticket.com ">罚单的方法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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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版主 您好..最近收到一張紅單.讓我很不服氣,請問..我的機車停放黃色網狀外(電信箱水溝上)剛剛收到紅單
    1.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一款 嗎? .
    2.要如何提出有利證據自保,到裁決所申訴!
    我要了解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謝謝您!
    相片沒辦法上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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